肖飒 | 金融新法来袭,是“紧箍咒”还是“指南针”?
2022年12月31日 08:55
來源:香港奇点财经
《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与颁布,将会作为金融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统领法律,制定金融监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法》的重点内容仍是金融秩序的永恒话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自1997亚洲金融危机、2008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对金融稳定性的冲击影响,国际组织以及几个大的经济体长期把控制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与合规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重点。
本法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信托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其他机构”。
首先,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资格审查和明确责任主体。《金融稳定法》在第二章金融风险防范部分开篇强调金融机构的准入资格,须持牌经营并须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内开展活动。同时,金融机构须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压实金融机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防范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金融稳定法》第41条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控人划定“红线”,加强审慎经营义务。总则篇强调,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机制职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属地责任、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守住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建立处置资金池应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为减少对公共资源的依赖,由行业内部先自救后求助外部资源的方式已成为主流。《金融稳定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控人应穷尽自救手段,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起到市场化法治化的平台作用。省级政府、国务院、央行以及财政部门分别处置所监管金融机构、行业对应风险,联动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第三,依据风险等级和不同情形处置市场化风险。《金融稳定法》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中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减记顺位。充分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复议权,保障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同时,保证处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处置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以被处置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程序中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财产和股权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后,跨部门跨境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联动。本部《金融稳定法》适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在风险处置措施方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被处置金融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调回境外资产。同时,对于境内风险防范化解,第十七条、十八条分别指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合力监管,以及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信息报送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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