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 |NFT涉税事项,多种税务问题亟待规范!
2022年9月5日 13:37
來源:香港奇点财经
很多客户在和飒姐团队的沟通之中都表示,在近期的一些不利好的消息出现以后,用户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量向数字藏品平台索要消费发票,搞的他们焦头烂额。今天,飒姐团队便就数藏平台中的税务问题,将团队的研究成果与大家分享。
飒姐团队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早在今年6月份,在网络上便已经有数字藏品界的首张发票在流传。
由于数藏平台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专注的领域也千差万别,所以并不存在像飒姐团队此前推出的《XX用户协议标准模版》一样,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例如根据数藏平台与IP方的合作方式的不同,有的数藏平台需要由IP方开具相应的发票,而其他的一些数藏平台则需要由平台自身开具相应的发票。此处需要提醒的一点是,由于目前关于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有条件的数藏平台可以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指导下开具相应的发票。
(一)数藏业务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转让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所以从中可以得知,无形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便是对数字藏品具备相应的著作权,要求相应的数字藏品可以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相关要求,可以体现作者的人格以及精神。但是根据目前数藏平台的发展情况来看,用户在取得相应的数字藏品之后,并未取得相应的数字藏品的所有权,除部分允许二级市场存在的平台外,大多数平台用户仅具有占有、使用和转增的权利,认定为无形资产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数藏业务是否属于特许权益转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过,对于通常情况下的数字藏品的销售而言,与一般意义上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不同,其源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用户通过购得数字藏品仅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共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从NFT的复制和篡改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很多情况下用户购买的NFT产品,仅仅是提供在NFT区块链上的记录,而不是提供知识财产权,将数藏业务认定为特许权益的转让同样存在困难。
所以,从上述角度进行考虑,可以发现最关键的部分是在数字藏品交易中与数字藏品一同出售的有哪些权利。例如,创作者可能在交易中出售了作品的知识产权及商业使用权、品牌名或其他非实体权利,或仅出售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到底属于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还是特许权转让收入还是其他收入,实践中并没有给予确定的答复。
数字藏品交易属于转让著作权还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也会给增值税处理带来了不同影响。个人所得税中,特许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并非免税项目。
对数字藏品的税务方面的监管,仍有待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等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加强对数字藏品实质、交易方式、发展趋势等研究,适时对其数字藏品的性质加以明确,唯有如此才能促进该行业实现更加健康的发展,解决数字藏品涉税问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作者简介:肖飒,香港奇点财经专栏作家。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
(声明:登陆网站https://sfl.gloal/或关注公众号“奇点财经HK”。如需转载请向[email protected]提出书面申请。奇点财经是全球首家提供多语种及专注于ESG投资与金融科技领域的媒体,是香港期刊协会创会会员。本文所涉图片来源于网络或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