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 |新法将至,TMT行业八大法定“反诈”义务
2022年9月6日 15:07
來源:香港奇点财经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一样,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应当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鉴于监管科技的蓬勃发展,执法机关在行使网络监督管理职责时,会采购外部科技企业相关服务。飒姐提醒,采购服务时应当谨防具体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不得泄露被监管企业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2)涉诈异常账号,应重新核验,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3)ICP许可和备案。
(4)对App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App功能和用途。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5)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工作日志,支持溯源。飒姐对于留存日志和溯源影响深刻,在司法实务中,最难解决的就是电子证据问题,控辩双方对于电子证据的形成问题经常有争议,从源头上解决“留痕”问题,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6)禁止帮助电信诈骗的行为,如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虚拟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诈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行为。
(7)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监测识别和处置涉诈高风险环节:1)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2)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3)提供应用程序、网址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4)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上述四类业务产生交集时,被法律赋予了合理注意义务,要进行监测识别和及时处置风险,否则,可能导致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后果。
(8)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取证,同时,被法律赋予一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风险信息,根据风险类型主动移送公安、网信等部门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请注意,本罪犯罪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新法规制的主体具有逻辑“真包含”关系。同时,新法的效力级别为法律,是本罪名适格的义务法源。鉴于此,新法中对于网络服务者的要求,就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当然,并不是一不小心没有按照新法的要求做就立刻构成犯罪,刑法是谦抑的。要想构成本罪,还需要几个要件,即经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飒姐在其他法定犯案件中发现,个别监管部门罔顾事实,并没有责令改正就把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办,后涉案公司举证监管部门上门执法当天该公司在集体放假,才真相大白。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而言,到底监管部门有没有责令改正,如果监管部门执法有问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间没有履行所谓义务并不能被解释为刑法之“拒不履行”。
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还需要有情节严重这一必备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务小姐姐看到“其他”俩个字总是无奈地说:这是口袋罪。其实,非也。从刑法解释上来讲,“其他严重情节”必须与前面三种情形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其中,最容易被互联网企业忽略的是第3)项,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是大事,那么什么会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呢,在互联网企业中最多的就是电子证据,只要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相关规范进行“留痕”,并根据行业协会要求保持足够长的留存期,一般不会触碰该风险,实在拿捏不准可以来找飒姐团队协助判断。
如上,感恩读者!!
作者简介:肖飒,香港奇点财经专栏作家。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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